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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违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1-03-01浏览次数: 字号:[ ]

十、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违违纪问题典型案例

  (一)对集体的错误决定,集体成员部分赞同、部分不赞同的情况

  [案情介绍]

  按照2002年C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三定”规定,C市教育局内设11个职能科室,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为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在2006年8月C市教育局的党组会议上,局党组书记、局长F某提出目前局机关内设机构太少了,科级领导职数也太少了,需要再增设四个内设机构:一是将目前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分为职业教育科和成人教育科;二是将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分为体育卫生教育科和艺术教育科;三是增设监督检查科;四是增设教育统计科。每个机构配一名正科长、一名副科长,人员全部从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中选。负责教育局人事编制工作的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Q某提出,局机关增设内设机构、增加科级领导职数,需要报市编委审批,而且市里严禁机关中使用事业单位人员。对于Q某的意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C某表示赞同,认为如果要成立内设机构、增加科级领导职数,还是要按程序报批。但是,F某执意要求按他的意见办理,并要求其他党组成员表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D某和C某表态赞同方某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F某说:“党组成员5个人,3人赞同,2人不赞同,那么党组会通过我的提议”。随后不久,C市教育局以局党组名义印发了增设四个内设机构、增加4正科级和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的通知,并从下属事业单位选调了16名人员到局机关工作,任命了4名正科长、4名副科长。

  [案情分析]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机构编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的增减,都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提交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本案中,C市教育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增设四个内设机构、增加4名正科级和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的决定,违反了机构编制纪律规定,属于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

  在教育局党组会议中,Q某已经说明了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纪律规定,但是F某仍执意坚持错误的意见,D某和C某表态赞同F某的意见,三人在主观方面具有共同的违纪故意,应按照《解释》第十条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共同违纪追究他们的责任。在决策过程中,Q某、C某提出了正确的意见,不承担责任。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十条“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可给予主要责任人F某严重警告处分,对D某和C某作诫勉谈话或者批评教育。

  2.依据2002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关于“部门下发文件和召开会议擅自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一律无效”的要求,机构编制部门可宣布C市教育局党组增设四个内设机构、增加4正科级和4名副科级领导职数的决定无效。同时可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有本条第(三)、(五)……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和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

  (二)对集体的错误决定,集体成员都表示赞同的情况

  [案情介绍]

   2004年12月21日,中央编办配合农村税费改革、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印发了《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要求“今后5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T县接到通知时,县编办正筹备召开县编委会会议,其中一个议题为加强乡镇农技推广队伍建设,给全县32个乡镇各增加3名事业编制。县编委会成员、编办主任N某内心里不赞同“5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只减不增”这项政策,认为这项政策不利于乡镇的发展。

  2005年1月4日,T县召开县编委会会议,在讨论给全县32个乡镇各增加3名事业编制的议题时,N某先说明了中央编办《关于严格控制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今后5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只能减少,不能增加”的政策要求,随后表达了自己对这项政策的意见。他说,乡镇现在任务很重,而T县过去对各乡镇的机构编制控得很紧,很多乡镇人员不足、年龄老化,如果5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不增加,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将出现严重的问题。对此,他建议乘中央编办通知刚下的时机,打个“擦边球”,编委会抓紧给各乡镇下达一些编制,充实一些人员。对于N某的意见,编委会各成员进行了讨论,全部同意了给32个乡镇各增加3名事业编制的意见。2005年1月25日,T县编委会向32个乡镇下发了各增加3名事业编制的通知。

  在2005年9月中央编办会同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组织开展的乡镇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督促检查中,T县的违规问题被发现。

  [案情分析]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中央各项政策都是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后制定的,是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对全党、全国有关各方意见的高度集中。在中央政策出台前,各地区、各部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发表意见,但是中央政策出台后,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四个服从”是对我们党内生活秩序的总概括,是正确处理党内各种关系的总准则。邓小平同志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个人利益要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暂时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或者叫小局服从大局,小道理服从大道理。”

  “5年内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只减不增”是中央配套农村税费改革和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反复论证,集中了各方意见后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本案中,T县编委会各成员明知中央的政策而不执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擦边球”,集体研究作出给32个乡镇各增加3名事业编制的违纪决定,属于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共同故意违纪的行为,应按照《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N某作为县编办的负责人,也是县编委会的成员,本应坚决执行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县编委会参谋助手的作用,提出正确的审核意见。但是本案中,其故意违反中央的政策规定,提出违纪的审核意见,在共同违纪中发挥了主要作用,应从重处分。

  [处理意见]

  1.按照《解释》第十条“经集体研究决定,导致机构编制违纪行为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和《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规定,可给予N某严重警告处分,并建议T县县委对其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

  2.对于T县编委会其他成员可采取诫勉谈话或者批评教育的方式处理。

  3.对于T县编委会给32个乡镇各增加3名事业编制的违纪行为,可依据《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和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通报批评;(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三)予以纠正;(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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