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发布日期:2017-05-18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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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
?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备注 | 1 | 市财政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类 |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2 | 市财政局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 | 就业技能培训类 |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2、《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鲁财会〔2014〕15号)第一章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 |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 | 无 | 不收费 | 无 |
| 3 | 市财政局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就业技能培训类 |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 | 人社部门 | 《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3〕28号) | 无 |
| 4 | 市财政局 | 会计人员档案调转 | 劳动就业类 |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2、《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会〔2013〕26号)第二十六条:“持证人员所属会计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 要求调转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 | 无 | 不收费 | 无 |
| 5 | 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 就业技能培训类 | ???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18号)“要建立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强化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依法组织采购的观念,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 。” |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 | 无 | 不收费 | 无 |
| 6 | 市财政局 | 出具审计报告服务 | 中介服务类 | ??? 《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市场调节价 | 无 |
| 7 | 市财政局 | 出具验资报告服务 | 中介服务类 | ??? 《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市场调节价 | 无 |
| 8 | 市财政局 | 出具注销清算报告服务 | 中介服务类 | ??? 《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市场调节价 | 无 |
| 9 | 市财政局 | 出具资产评估报告服务 | 中介服务类 | ??? 《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7月26日财政部令第64号)第二条:“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取得资产评估资格,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市场调节价 | 无 |
| 10 | 市财政局 | 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 中介服务类 | 《会计法》(1985年1月通过,1999年10月修订)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市场调节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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