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
?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备注 |
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类 |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2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省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申报 | 政策支持类 | 《山东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管理办法》(鲁人发〔2008〕6号)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的消化、吸收、推广和创新,使之尽快转化为生产力,对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并在示范推广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命名为“山东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第八条:“示范基地申报(一)各市人事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示范基地申报工作,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当年申报材料报送省人事厅。” | 法人 | 无 | 不收费 | 以省里通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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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 | 劳动就业类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35号)要求原“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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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本级社会保障卡服务(制卡、发卡、注销等) | 社会保障类 | ??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31号)
?“市、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 市直单位及市直参保人员 | 无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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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2333电话咨询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咨询、办事程序,查询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挂失社会保障卡等) | 社会保障类 | ? 《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电话咨询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3月人社厅发〔2010〕92号)“电话咨询服务系统要建在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省级集中建设、地市设立远端座席的模式。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同一层级在同一地区只建立一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系统。”?? 《关于加快推进全省12333电话咨询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办发〔2017〕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提供信息查询和受理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工作时间为人工服务,其他时间为自动语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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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2016年山东造价工程师报名考务通知》:“(二)各市要加强报考人员属地化管理,报考人员原则上只能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各市要采取措施,严格审核报名材料,资格审核时间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截止时间统一定于2016年8月12日16∶00,各市资格审核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六)2016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全省17市设置考区。”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客观题61元/人.科,主观题69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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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山东关于2016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四、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六)2016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全省17市设置考区。”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61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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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务员录用笔试 | 其他类 | ??? 《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 | 公民 | 无 | 《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函〔2016〕2号):40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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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 | 其他类 |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 | 公民 | 无 | 《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函〔2016〕2号):40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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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第二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专家委员会’和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闻出版总署人事教育司,负责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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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做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服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6〕8号)第一条:“咨询考试是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已列入我部印发的《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社厅发〔2015〕182号).国家及人社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咨询考试。地方人事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任务是:组织实施考试及相关工作,包括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打印准考证,接收和保管试卷,组织实施考试,客观题阅卷、试卷和客观题答题卡的回收、保管和销毁,主观题答题卡寄送,有关数据信息处理等。”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委托 |
12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转发建设部、人事部<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规定>及<1997年考试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鲁人〔1996〕143号)“山东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建委共同负责组织,省人事厅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考场安排、试卷评阅等各项工作。”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客观题61元/人.科,主观题69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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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办发〔2004〕19号)第二条:“省人事厅负责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考试组织,省人事考试承担具体的考务工作。” | 公民 | 无 | 环境保护部2016年第18号公告和《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鲁人社字〔2016〕160号):《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科目65元/人.科,其他科目61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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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实施注册计量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6〕30号)第二条:“省人事厅负责我省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组织,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报名、考试组织等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一级客观题70元/人.科,一级主观题75元/人.科,二级68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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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实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6〕29号)规定省人事厅负责我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考试组织等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客观题61元/人.科,主观题65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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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人职〔2000〕2号)第三条:“考试报名及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物价局负责。”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客观题75元/人.科,主观题80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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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实施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3〕33号)第二条:“省人事厅负责我省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实施。”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客观题70元/人.科,主观题82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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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16号)第二条:“省人事厅负责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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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执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3〕14号)第二条规定省人事厅负责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鲁人社字〔2016〕160号),基础83元/人.科,专业80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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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5〕27号)第二条:“省人事厅负责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的组织,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鲁人社字〔2016〕160号),基础70元/人.科,专业75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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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执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实施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3〕12号)第二条:“省人事厅负责我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鲁人社字〔2016〕160号):基础64元/人.科,专业75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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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执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实施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3〕12号)第二条:“省人事厅负责我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鲁人社字〔2016〕160号):基础67元/人.科,专业75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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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实施注册公用设备电气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3〕12号)第二条:“省人事厅负责我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鲁人社字〔2016〕160号):基础70元/人.科,专业80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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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实施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5〕25号)第二条:“省人事厅负责我省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发证,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鲁人社字〔2016〕160号):基础70元/人.科,专业客观题70元/人.科专业主观题75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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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人事部、建设部《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第七条:“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并负责考务等工作。”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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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两部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鲁人社字〔2016〕160号):综合61元/人.科,实务70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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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注册测绘师执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37号)规定该项考试由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客观63元/人.科,主观67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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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转发建设部、人事部印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1995〕26号)第二条:“人事部门主要负责组织资格审查、准考证发放、考务工作安排等考务工作。”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鲁人社字〔2016〕160号):客观65元/人.科,主观69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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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出版(初级、中级)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4号)第四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68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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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除护士专业外) | 其他类 | ??? 《关于实施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考试制度的通知》(鲁人发〔2005〕28号)第四条规定省人事厅会同省卫生厅组织实施全省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70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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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实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4〕6号)第二条规定该项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省信息产业厅共同负责负责组织。第三条规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68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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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转发人事部有关<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1993﹞73号)规定今后全省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在省人事厅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科干处和考试中心负责。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61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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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1.《关于转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职〔1995〕5号)第一条规定,我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审计厅组织实施。
???? 2.《关于调整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职责分工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234号)规定,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省审计厅划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体由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初、中级62元/人.科,高级70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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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1.《关于转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职〔1995〕6号)第一条规定,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统计局组织实施。
???? 2.《关于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移交省人事考试中心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434号)规定,我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移交至省人事考试中心独立组织。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鲁人社字〔2016〕160号):初级65元/人.科,中级63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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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22号)第二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组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报名、组织等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客观题65元/人.科,主观题69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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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第四条规定,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实施工作,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和管理,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
?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
?61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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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 | 其他类 | ??? 《关于关于实施翻译专业资格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3〕29号)第三条规定,省人事厅负责翻译专业(水平)资格考试实施工作,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承担。
???? | 公民 | 无 | 《关于重新核定我省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字〔2016〕31号):三级笔译125元/人.科,二级笔译140元/人.科,一级笔译250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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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山东省公务员录用笔试 | 其他类 | ??? 《关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3〕71号,省人事考试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等人事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展人事考试研究,参与编制全省人事考试规划、制定年度人事考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开展其他考试业务。 | 公民 | 无 | 《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函〔2016〕2号):40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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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 | 其他类 | ??? 1.《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第二十条:“考试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也可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应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 2.《关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鲁编办〔2013〕71号)“省人事考试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全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等人事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展人事考试研究,参与编制全省人事考试规划、制定年度人事考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开展其他考试业务。” | 公民 | 无 | 《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函〔2016〕2号):40元/人.科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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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笔试 | 其他类 | ?? 1.《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规定》(中发〔2001〕3号)
??? 2.《关于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12)1号)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文件中未规定实施依据具体内容 |
4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直管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 社会保障类 |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八条:“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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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直管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 | 社会保障类 |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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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领取 | 社会保障类 | ???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36号)“本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险关系时,原设立的个人账户可以随同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账户余额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也可以注销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余额提现发给本人。”
???? 2.《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第三条:“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后发放;其中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由企业报省社保局审核发放”。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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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本级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与待遇核定 | 社会保障类 | ??? 1.《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根据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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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 社会保障类 | ???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200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 2.《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2014年2月人社部 国家卫计委 第21号令)第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 | 无 | 不收费 | 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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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 社会保障类 | ??? 1.《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 2.《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退休。”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 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申请提前退休(退职)职工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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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办理 | 社会保障类 | ??? 《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国务院令第375号,2009年修订)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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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 | 社会保障类 | ???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 2.《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
???? 3.《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鲁劳社〔2008〕13号);
???? 4.《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7号)第七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持工伤认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配置确认,填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确认表》(附件2)。”第八条:“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下达《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附件3),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 5.《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5〕44号)。 | 工伤职工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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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育保险办理 | 社会保障类 | ???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7年3月省政府第193号令)第三条:“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规定负责生育保险的经办业务……”第十六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可以持下列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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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结算 | 社会保障类 | ??? 《关于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财政保障工作的意见》(厅字〔2001〕30号)确保离休干部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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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理 | 社会保障类 | ???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 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
???? 2.《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发〔1999〕94号)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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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 | 社会保障类 | ?
???? 1.《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各地要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市(地)级统筹。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统筹地区内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
???? 2.《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原则上统收统支。各市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暂不具备基金统收统支条件的市,可先建立市级调剂金制度,县(市、区)上解调剂金比例不低于当期基金收入的20%。各县(市、区)历年结余基金管理、使用和市级统筹基金的上解、下拨办法,要按照权责明确的原则,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 依申请服务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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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免费查询服务 | 社会保障类 | ???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 2.《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2011年人社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当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 依申请服务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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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 劳动就业类 | ???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教委的统一部署,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意见;受国家教委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并负责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和接收工作。”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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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 政策支持类 | ?? 《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第二十条:“就业见习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企业(单位)可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8号)有关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应提供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第二十六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 高校毕业生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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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 就业技能培训 | ??? 《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各地、各行业负责维护本地区、本行业的证书数据传输上网、数据更换的管理工作。”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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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理 | 社会保障类 | ???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第三条 :“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 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与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制发卡证、内控管理、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以及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本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事务所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地市级直接经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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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 | 劳动就业类 | ???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三)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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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离休干部及建国前老工人生活补贴 | 社会保障类 | ??? 1.《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全文;
???? 2.《关于提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0号)“六、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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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 | 其他类 | ??? 1.《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238号)“企业薪酬调查是由政府定期组织实施的以企业中不同职业劳动者工资报酬水平和不同行业企业人工成本基本状况为调查内容的抽样调查。”
????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这项工作被列为“十二五”重大计划工程项目。”“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把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作为信息发布的重要内容,每年在本单位官网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稳慎发布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其他分析数据。”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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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劳动就业类 | ??? 1.《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 用工单位、劳动者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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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 1.《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二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 企业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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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 1.《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11月修订)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三条“鼓励用人单位招 | 就业困难人员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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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或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满后仍难以就业,且工作期间考核优秀的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人员,经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公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工作年限,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 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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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和失业登记 | 劳动就业类 |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12月人社部令第23号修订)第六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工作,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劳动者免费发放,并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 2.《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省劳动者,以及来本省稳定就业的非本省户籍人员,进行就业或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非本省户籍劳动者在本省稳定就业6个月后(含6个月)失业的方可进行失业登记。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工作,其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3.《关于完善城乡统一就业失业登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76号 )四、启用实行新版《就业失业登记证》。五、统一规范城乡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流程。
? | 劳动者、用人单位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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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用工备案信息查询 | 劳动就业类 | ???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三)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要建立职工查询举报渠道,方便职工及时查询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备案的内容是否真实。” | 企业职工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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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 劳动就业类 | ??? 1.《就业促进法》(2008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2.《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积极拓展服务功能,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3.《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通过,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依法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 劳动者、用人单位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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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劳动就业类 | ???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3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免费向劳动者提供下列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劳动者、用人单位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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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
???? (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13]45号);
???? (三)《莱芜市财政局、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莱财企[2013]26号);
???? (四)《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105号);
???? (五)《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莱芜市财政局、莱芜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莱芜监管分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莱人社发[2014]3号);
???? (六)《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鲁财金〔2011〕7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对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使用的小额担保贷款给予贴息;(二)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给予风险补偿;(三)对年度新增小额担保贷款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第十三条:“借款人和小企业须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承办担保机构审核确认意见,向经办银行提出办理贴息贷款申请。”
???? (七)《莱芜市财政局、莱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莱芜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莱财金[2011]3号);
???? (八)《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7]17号)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第十九条: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和省级统一标准,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度,经经办银行认可,贷款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只担保不贴息。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上述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和贷款额度由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等合理确定。按照贴息资金来源分为中央标准和省级标准。其中,中央标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省级标准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第二十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第二十四条: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2016年9月24日(含)之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本办法;2016年9月24日之前发放的贷款,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 个体工商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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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创业补贴扶持 | 政策支持类 |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5]21号):“8.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不低于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补贴。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有创业能力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有条件的市对毕业年度的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2、《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莱政发[2015]17号):“8.完善创业补贴政策。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创业者,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12个月的个体工商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各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优先为有创业能力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创业场所,按规定给予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参加) | 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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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请审核 | 政策支持类 | 1、《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13年10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1.2万元。有条件的市可将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放宽到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服务对象修改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2、关于印发《莱芜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莱财社[2016]40号)第十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新注册个体工商户,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 | 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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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事代理服务 | 劳动就业类 | ??? 《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鲁人〔1997〕3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主管人事代理工作,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具体承办人事代理业务。”第三条:“人事代理的范围为本省境内无主管部门、不具备人事管理条件的单位;其它自愿委托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自愿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四条:“人事代理方式,可实行单位委托,也可实行个人委托。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明确代理项目,可全权委托代理,也可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第五条:“负责人事代理工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与人事代理对象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仅为其代理有关人事事宜。”第九条:“委托对象的人事档案,由委托单位或委托个人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经人才服务机构审查合格,方可办理移交手续。人事档案的转递一律由组织移交和领取,对个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服务机构不予办理。”第十条:“在人事代理期间,委托单位确定的聘(录)用、引进的人员,均应通过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流动手续。其中属不迁移户口流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属迁户口调动的,由人才服务机构转报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或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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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劳动就业类 | ??? 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 2.《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一、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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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审核 | 社会保障类 |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省人社厅、财政厅每年下达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内实际培训人数和初级工400元/人、中级工和高级工600元/人、创业培训800元/人的标准及相关文件规定对各市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 劳动者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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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业保险金申领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第十五条“参保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书面告知职工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为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缴费记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失业登记、失业待遇发放,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拨付。”????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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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女性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领办理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省政府令第161号)第二十三条:“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可以持失业登记证明、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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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次性发放 | 社会保障类 |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除因违法犯罪死亡的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明、与死亡失业人员关系证明、死亡人员的失业登记证明、死亡证明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审核,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符合规定的按照当地有关在职职工的规定,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死亡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从次月起停发,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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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失业人员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办理 | 社会保障类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条件组织培训的,失业人员可以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到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持失业登记证、职业培训收费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培训补贴。” | 法人、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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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政策支持类 | ??? 《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6〕27号)第十四条:“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 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力量开办的就业创业服务企业 | 市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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