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
?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备注 |
1 | 市国土资源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类 |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2 | 市国土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查询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通过)第九十七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 | 无 | 不收费 | 符合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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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国土资源局 | 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通过,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 2.《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229号)“从2003年开始,每年汛期(5月-9月),由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省级及以下各级的具体业务工作,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部门各自授权的业务单位承担。”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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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国土资源局 | “6.25”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 1.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反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 2.《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通过)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26个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6〕21号)“今年6月25日是第26个全国‘土地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促进全社会倍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营造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就开展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周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宣传主题。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三、宣传重点。广泛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基本国情国策国法,宣传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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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国土资源局 | “4.22”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 1.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 2.《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6月通过)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47个世界地球日主题宣传活动周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329号)“今年4月22日是第47个世界地球日(以下简称‘地球日’)。地球日是普及地球科学技术知识、宣传我国国土资源国情国策、增强社会公众保护资源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意识的重要平台……一、活动主题……“十三五”期间世界地球日活动的主题为“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倡导绿色简约生活”,呼吁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倡导绿色简约生活方式……三、活动要求。(一)组织做好宣传活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策划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和系列科普活动,向公众宣传国土资源国情国策,普及国土资源管理新理念、新方法和新技术,引导全社会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在活动周期间,国土资源科普基地要免费或优惠向全社会公众或青少年开放,围绕地球日主题继续做好“三个一”活动,即一场专题展览,一场科普报告会,一个青少年互动活动;各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要举办开放日活动,以专题讲座、实验室参观体验、重大科技成果展览等形式,向公众普及地球科学知识,宣传最新科技成果,营造良好的创新氛围。”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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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国土资源局 | “12336”举报电话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 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一章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 2.《国土资源信访工作规定》(2002年4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2号)第八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设立接待场所并配备必需的设备。”
???? 3.《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2009〕76号)“二、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主要包括以12336举报电话、举报信件、举报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举报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60 | 情况复杂的,时限延长30日 |
7 | 市国土资源局 | “12.4”国土资源法制宣教主题宣传活动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 1.《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年8月通过)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 2.《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第十六条“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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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国土资源局 | 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活动开展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 1.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 2.《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通过)第十七条:“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
???? 3.《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测绘法宣传日活动的通知》(测办〔2016〕46号)“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的宣传,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法律制度,推进测绘地理信息法治建设,引导全社会更加关注、理解、支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一、宣传的主要内容:深入宣传以测绘法为核心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宣传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在法治保障下所取得的成就,重点宣传《地图管理条例》的各项制度,彰显地图在辅助政府决策、服务大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大众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意识和国家版图意识,增强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全社会依法测绘的法治观念。四、有关要求:(一)各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做好测绘法宣传日主题口号、宣传口号、公益短信、宣传画有奖征集活动和行业单位学法用法活动。(二)地方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所属行业单位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三)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报道测绘法宣传日活动……提升宣传效果。”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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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国土资源局 | 基础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 公用事业类 |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广应用数量莱芜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通知》(莱政办字【2013】21号)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莱芜市电子地图、影像地图、注记地图等的浏览、搜索等属于主动服务的事项,通过网站向社会直接提供。专题地图服务等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服务事项,应当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及使用条件提供接口服务或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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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国土资源局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6〕2号)第五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压覆评估范围或者规划区内无矿业权设置、无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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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国土资源局 | 权属界址图和平面图测绘 | 中介服务类 | ??? 1.《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05年5月修订)第十六条:“向单位或者个人发放的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海域使用权证书,应当附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测绘的权属界址图和平面图。”第十七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申请乙级、丙级、丁级测绘资质的,申请单位可以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材料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通过)第四十五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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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国土资源局 | 土地出让评估 | 中介服务类 | ??? 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第一条:“要进一步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价程序,地价需经专业评估,底价应由集体决策。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进行评估,为确定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委托给土地估价中介机构的,应采用公开方式。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要补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确定补缴金额之前,也应按照上述要求组织评估。”
???? 2.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十八条:“ 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以及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一)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和评标费用等,按照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安排。……”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无 | 市场调节价 | 合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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