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2017-05-18浏览次数: 字号:[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实施主体事项
?名称
事项
?类别
实施依据及条款服务
?对象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依据及标准法定时限(工作日)备注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其他类???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应用技术与产品认定初审其他类??? 1.《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 2.《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14〕2号)第四条第二款:“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的初审、上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部分技术与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法人不收费即时办理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评审其他类??? 1.《关于推进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09〕109号)“一、有一定的发展绿色建筑工作基础,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出台了当地绿色建筑评价相关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可开展本地区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 2.《关于推进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鲁建建字〔2014〕1号)“将一星级绿色建筑的申报、评审权委托下放到符合条件的设区市,评审通过的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集中进行公示,再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法人和其他市财政局不收费即时办理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类1、《建筑法》??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劳动法》?? 第六十六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八条: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3、《职业教育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7、山东省住建厅贯彻落实住建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印发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节科字〔2015〕15号)“1.按照全国‘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证书式样’、省‘统一组织管理、统一考核评价’的‘五统一’要求,构建规范的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完善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提高培训考核质量和管理服务水平。2.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本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8、国办发[2017]19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第四点第十一条要求,“加快培养建筑人才,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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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根据鲁价费发[2003]92号文核定收取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档案查阅其他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1997年12月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一条第二款:“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莱芜市物价局关于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莱价字[2016]36号)??? 20元/卷次??????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项目档案接收其他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并施行)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建设单位不收费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保障类???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2014年5月施行)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 2.《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一、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 从2014年起,各地廉租住房(含购改租等方式筹集,下同)建设计划调整并入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2014年以前年度已列入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在建项目可继续建设,建成后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 3.《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收费一年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住房保障类??? 1.《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二、做好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含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为避免政府重复投资和补贴,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 2.《山东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鲁政办发〔2008〕16号)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国税、地税、统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应当采取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的方式。本办法所称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其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承租住房。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收费一年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政策支持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5〕77号)“劳动保险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一)凡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道路桥涵堤防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均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1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纳证明办理开工手续。劳动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建筑企业依照法律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未纳入社会保险按劳动保险条例等应由企业直接支付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法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新开工工程按照建安工程总造价1.3%计取即时办理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其他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施行)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不收费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其他类《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1】6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科技成果推广事项分级管理制度………...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及推广站,负责《重点推广项目》在本地区的实施。”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不收费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类《莱芜市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莱建发〔2016〕43号)“在符合国家危房改造政策的前提下,统筹规划,重点安排。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安排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村庄,要符合镇和村庄规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市区建设、财政部门不收费
1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异议解释其他类《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2号 2012年5月10日)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对适用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方法以及相关规定有异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发包人、承包人不收费5日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查阅其他类???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四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公民、法人和其他不收费
1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其他类1、《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第十八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质〔2013〕111号)“地级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应根据其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确定,每500~1000万平方米设1个。”“对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项目的审查收费,可按国家现行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上限执行,也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专项收费标准。”建设单位详见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发改价格【2011】534号;?? 3、鲁价费发【2011】87号;?????????? 4、鲁建设字【2016】6号详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一)大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0个工作日。(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以上时限不包括施工图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的复审时间。
1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其他类??? 1.《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01号)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第二十七条:“向社会提供利用房地产权属档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 2.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 第八章:“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8.6条“房产管理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公民、法人、社会团体不收费符合查询条件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及时提供查询服务。当时不能提供查询的,应向申请人(代理人)说明理由,并宜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供。
1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源核验其他类???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七条:“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房屋产权人、备案的中介机构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发放房源核验二维码,并实时更新产权状况。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不收费
1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公示其他类???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2.《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十一条“(十一)严格落实中介机构备案制度。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规定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到机构所在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办理网站备案,并到服务覆盖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通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工商登记和备案信息,并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备案、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审慎选择中介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收费
1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其他类?? 《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十条:“建立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加强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的监测分析工作,指导房屋交易机构、价格监测机构等建立分区域房屋成交价格和租金定期发布制度,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收费
2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公示中介服务类???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 发改委 人社部令第8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 2.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第十三条:“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定期交换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收费
2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厕所改造政策支持类《关于农村改厕工作的实施意见》(莱办发〔2016〕3号),“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镇域范围内村庄的无害化卫生厕所全覆盖(未来五年撤并、搬迁村庄除外)。我市农村计划三年改厕任务为87676户。(二)基本原则 ……2.政府主导,协同推进。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公共财政扶持、专业服务相结合的推进体制,实行、区、镇、村三级联动,分级负责。”镇域范围内村庄农户(未来五年撤并、搬迁村庄除外)市区建设、财政、卫生计生部门不收费2016.1-2018.12
2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置业担保中介服务类???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建住房〔2000〕10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置业担保,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在借款人无法满足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为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而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市场调节价
2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中介服务类?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第279号令)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6月国务院第662号令)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 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条例》(2010年9月29日通过)第二章第八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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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委托方和设计方合同约定
2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测绘中介服务类???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93号)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测绘工程产价格》七、界线测绘(二)房产测绘,其中分户图,住宅1.36元/平方米,商业2.04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2.72元/平方米。
2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估价中介服务类??? 《房地产估计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行为,维护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估价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七)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调节价。
2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其他类???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第七条:“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十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 2.《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5〕2号)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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