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
?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备注 |
1 | 市城市管理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类 |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2 | 市城市管理局 | “新农村新生活”培训 | 公用事业类 | ? 《转发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4〕18号)“四、保障措施。(四)深化宣传教育。开展以改善农村环境、转变生活方式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新生活”培训,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对全省农村乡村文明行动指导员和一半以上的中青年农村妇女培训一遍,引导农民群众增强环境意识,形成良好卫生习惯,积极参与农村垃圾集中治理工作。采取新闻宣传、社会宣传、文艺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治理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措施、先进经验做法,形成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文明乡村的良好社会氛围。”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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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城市管理局 | 公益性城市公园免费开放 | 其他类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旅游业综合竞争力加快建成旅游强省的意见》(鲁政发〔2013〕16号)“二、大力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四)优化旅游消费环境。……强化旅游景区价格监管,加快推进公益性城市公园免费开放,依托公共资源开发的旅游景区实行低票价制度。”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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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城市管理局 | 园林植物
?科普教育 | 其他类 | ??? 《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日通过)第三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 |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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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城市管理局 | 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普及 | 公用事业类 | ? 1.《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五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第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结合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使用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和具有燃气泄露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器具,确保燃气使用安全。
????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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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城市管理局 | 燃气设施配套建设 | 公用事业类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施行)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八条:“进行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燃气专项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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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城市管理局 | 燃气供应与服务 | 公用事业类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施行)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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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城市管理局 | 燃气事故抢险抢修 | 公用事业类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施行)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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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城市管理局 | 供热设施配套建设 | 公用事业类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通过)第八条: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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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城市管理局 | 集中供热服务 | 公用事业类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通过)第二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规范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投诉,供热企业应当在三日内予以答复。
?供热企业的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文明服务,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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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城市管理局 | 供热事故抢险抢修 | 公用事业类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28日通过)第三十九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施工企业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泄漏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用户正常供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用户、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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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城市管理局 | 12319城建服务热线 | 公用事业类 | ?《关于推行全国建设系统“12319”服务热线的通知》(建精〔2003〕179号)“……建设部决定在前段试点等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国建设系统全面推行‘12319’服务热线。”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鲁建城字﹝2007﹞11号)、《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莱政发﹝2008﹞39号),“所有设市城市12319服务热线全部建成并正常运行”。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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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城市管理局 | 城市供水服务 | 公用事业类 | ?? 1、《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2、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公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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