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发布日期:2017-05-18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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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务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
?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备注 | 1 | 市商务局 | 信息公开 | 其他类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 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2 | 市商务局 | 电子商务发展指导及支持 | 法律和信息咨询类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13号)“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设电子商务强省为目标,以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为重点,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完善支撑体系,强化政策支持,加强监督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电子商务跨越发展,激发创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全省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中的受益群体 | 发改、经信 | 不收费 | 即办 |
| 3 | 市商务局 | 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资金补贴 | 政策支持类 |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项目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设立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联合服务窗口),受理、审核补贴资金申请。有条件的县可设立联合服务窗口。” | 车主 | 财政、公安 | 不收费 | 45个工作日 |
| 4 | 市商务局 | 外商投诉与调解 | 其他类 |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号)第五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2〕26号)“五、优化外经贸发展环境15.提高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大对鼓励类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用地集约节约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地。完善全省外商投资管理服务平台和纠纷投诉调解工作平台,有效化解投资矛盾,维护优良投资环境形象。” | 外资企业 | 无 | 不收费 | 即办 |
| 5 | 市商务局 | 对外劳务合作服务 | 劳动就业类 | ? 1.《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印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函》(商合函〔2010〕484号)“六、服务平台可由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外派劳务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单独建立,也可依托现有各类机构、外派劳务服务中心及外派劳务基地等机构建立。十、服务平台提供以下服务:(一)为劳务人员和外派企业免费提供对接服务。(二)设立劳务人员报名窗口,接受有意出国务工人员报名,并建立劳务人员信息系统,统一录入劳务人员信息和出国务工意向,做好统计。(三)发布外派企业招收的准确信息,向外派企业推荐合格的劳务人员并组织招聘。(四)监督外派企业与劳务人员依法签署合同,落实相关劳动保障。(五)为劳务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认证、体检、保险等相关服务。(六)对劳务人员进行出国前的适应性培训。(七)加强对劳务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出境后的跟踪服务,掌握境外劳务人员动态。(八)为劳务人员提供纠纷调解和司法援助等各项服务。(九)为归国劳务人员就业和创业提供服务。(十)其他必要的服务事项。”
???? 2.《关于转发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鲁商务外经字〔2010〕737号)“一、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对外劳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单独设立本市、县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也可依托现有各类机构、外派劳务基地县或专业基地等设立。服务平台是集对外劳务合作服务、促进、保障、规范和管理为一体的政府公共服务机构。”? | 有出国务工意向的身体健康的适龄青年 | 无 | 不收费 | 即办 |
| 6 | 市商务局 | 外派劳务人员纠纷协调 | 其他类 | ?《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办法》(商合发〔2016〕8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项名词术语的释义如下:(一)涉外劳务纠纷是指在组织劳务人员为境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侵权纠纷以及其他纠纷。(二)投诉举报人是指对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投诉的劳务人员及其家属、委托代理人,或对违反《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三)涉诉方是指被投诉举报人投诉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或举报的中国企业以及非法组织外派劳务的个人。(四)受理部门是指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投诉或举报的地方各级商务部门和有关对外劳务合作商会;以及第一时间接到投诉举报人举报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五)处置部门是指直接具体负责涉外劳务纠纷投诉举报处置的涉诉方国内注册地或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商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 | 外派劳务人员 | 工商、公安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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