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
?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备注 |
1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信息公开 | 其他类 | ???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九)扶贫、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2.《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东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23号)“加强管理服务公开、加强政策执行公开、加强民生领域公开、加强权力运行公开。”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2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1.《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公布,1999年5月1日施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4号颁布)第六条:“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第九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 符合医师考试规定的医疗人员 | 无 | 依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统一下发文件执行。 | 国家统一安排(一年一次,分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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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 其他类 | ???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5月10日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发布)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第十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 | 符合护士考试规定的医疗人员 | 无 | 依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统一下发文件执行。 | 国家统一安排(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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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职业病鉴定 | 医疗卫生类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1月9日通过,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 有职业病鉴定需求的公民 | 无 | 收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1月9日通过,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莱价字【2016】18号) | 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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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无偿献血返还 | 医疗卫生类 |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2000年8月25日通过)第二十条:“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三十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由原采血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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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 医疗卫生类 |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居民健康档案。”
????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居民健康档案? 为辖区常住人口免费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二、服务内容。(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 |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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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健康教育 | 医疗卫生类 |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健康教育 。”
????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健康教育 免费享有健康教育宣传信息和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
????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健康教育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二、服务内容。(一)健康教育内容。1.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2.对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疾人、0~6岁儿童家长、农民工等人群进行健康教育。3.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4.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5.开展食品安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饮水卫生、计划生育、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问题健康教育。6.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防灾减灾、家庭急救等健康教育。7.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卫宣传发〔2014〕15号)。到2020年 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20%,东、中、西部地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提高到24%、20%和16%。服务对象:辖区居民。工作内容:帮助居民树立科学健康观;提高基本医疗素养;提高慢性病防治素养;提高传染病防治素养;提高妇幼健康素养;提高中医养生保健素养。
???? 5、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莱政办字[2014]? 号)。三、内设机构.(十一)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 | 莱芜市居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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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 | 医疗卫生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颁布,2004年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4月13日修正)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预防接种。”
?4.《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预防接种? 免费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针对性接种。”
?5.《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预防接种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二、服务内容。(一)预防接种管理。1.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在边远山区、海岛、牧区等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采取入户巡回的方式进行预防接种。3.每半年对责任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卡进行1次核查和整理。 | 适龄儿童 | 教育部门 | 不收费 | 按接种程序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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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传染病防制 | 医疗卫生类 |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九)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 2.《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传染病防治。”
???? 3.《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传染病防治 就诊的传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时得到发现登记、报告、处理,免费享有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服务。”
???? 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部分。 | 全人群 | 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交通、教育、旅游等部门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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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公共安全类 | 1.《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通过,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国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的疫情进行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发布,2010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第四章 应急处理。”
????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部分。
????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年卫生部令第37号)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 | 全人群 | 无 | 不收费 | 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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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儿童保健 | 医疗卫生类 |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儿童保健。”
????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儿童保健 免费建立儿童保健手册,享有新生儿访视,儿童保健系统管理、体格检查、生长发育检测及评价和健康指导。”
????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 0—6岁儿童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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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孕产妇保健 | 医疗卫生类 |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孕产妇保健。”
????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孕产妇保健 免费建立保健手册,享有孕期保健、产后访视及健康指导。”
????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 孕产妇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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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老年人保健 | 医疗卫生类 |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老年人保健。”
????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老年人保健 65岁及以上老人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中医体质辨识,疾病预防、自我保健及伤害预防、自救等健康指导。”
????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2011版)》“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 无 | 不收费 | 每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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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 医疗卫生类 |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慢性病管理。”
????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慢性病管理 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健康指导、定期随访和体格检查。”
????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2011版)》“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 4.《关于印发<中国慢性病防治工作规划(2012-2015年)>的通知》。
???? 5.《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国办发〔2017〕12号) | 辖区内常住人口中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及II型糖尿病患者 | 无 | 不收费 | 每年4次随访,其中,对确诊的II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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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 | 医疗卫生类 |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免费享有登记管理、随访和康复指导。”
???? 3.《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规范(2011版)》“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部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民政、司法、人社、公安等部门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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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卫生监督协管 | 医疗卫生类 | ??? 1.《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
???? 2.《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卫法监字﹝2012﹞35号)。
???? 3.《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类别: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对象:辖区内居民;项目及内容:1.食品安全信息报告。2.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3.学校卫生服务。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 辖区内居民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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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基本药物
?零差率销售 | 医疗卫生类 |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
???? 3.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3号)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3〕14号文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31号)
???? 5.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4〕5号) | 公民 | 人社局、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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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 医疗卫生类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5〕880号)“(一)筛查及推介转诊……(二)第一次入户随访……(三)督导服药和随访管理……(四)结案评估……” | 结核病患者 | 民政、人社等部门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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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 医疗卫生类 |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7号)“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一、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一)中医体质辨识。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前33项问题采集信息,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进行体质辨识,并将辨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二)中医药保健指导。根据不同体质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等方面进行相应的中医药保健指导。二、辖区内居住的0~36个月儿童。? 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具体内容包括:(一)向家长提供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二)在儿童6、12月龄给家长传授摩腹和捏脊方法;在18、24月龄传授按揉迎香穴、足三里穴的方法;在30、36月龄传授按揉四神聪穴的方法。” |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和居住的0~36个月儿童 | 无 | 不收费 | 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0~36个月儿童: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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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地方病防治 | 医疗卫生类 |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山东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57号)“三、防治措施。(一)加强病情监测……(二)落实防治措施……(三)加强健康教育……” | 全人群 | 盐务、水利等部门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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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 医疗卫生类 | ??? 1.《卫生部 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
???? 2.《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实施办法》(鲁卫办发〔2009〕4号)“一、组织管理……四承担中小学生体检的卫生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教育部《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时间和内容,协助学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学生健康档案建档率应达100%……六在校学生每学期进行两次视力检查,每学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四、经费来源及收费标准 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 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16〕10号)“一、提高认识,建立工作机制……二、强化卫教协调,明确工作职责……(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职责:(1)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生体检工作;……(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三)学校工作职责:(1)配合体检机构,有序组织本校中小学生参加健康体检工作,确保学生参见率达到100%;……四、规范经费使用,统一支付流程 根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体检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 中小学生 | 教育局 | 不收费 | 省里统一安排(一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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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医疗卫生类 | ??? 1.《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卫妇幼发〔2013〕52号)附件2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一、首次签发情形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新生儿签发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 新生儿父母 | 无 | 不收费 | 出生1个月内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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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 医疗卫生类 | ???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二)《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三)《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五)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 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人员家属 | 公安、民政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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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出具医学证明文件 | 医疗卫生类 | ??? 《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 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人员 | 无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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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 医疗卫生类 |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第二十条:“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第二十一条:“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 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 | 无 | 不收费(医疗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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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医疗卫生类 | ??? 1.《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技术指导咨询 免费获取避孕药具,免费享有查环查孕经常性服务、术后随访服务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咨询服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通过,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3.《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2006年7月14日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 | 无 | 不收费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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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医疗卫生类 | ??? 《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计划生育服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免费享受19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每对夫妇补助不低于240元。” | 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育龄夫妻 | 无 | 不收费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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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社会保障类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后未再生育并且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以及其他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鲁卫家庭发〔2015〕1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死亡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伤残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的扶助金。”
????? | 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发生伤残(经鉴定为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 各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及各级财政部门 | 不收费 | 每年7月31日前,将上半年扶助金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次年1月31日前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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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社会保障类 |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 2.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等两个文件的通知(鲁财教〔2011〕115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金夫妇每人年均不低于960元。” | 1.本人或配偶为农村居民。2.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满60周岁 | 各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及各级财政部门 | 不收费 | 每年7月31日前,将上半年奖励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次年1月31日前发放下半年的奖励扶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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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婚前医学检查 | 医疗卫生类 | ??? 1.《关于进一步加强婚前保健工作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8﹞19号)“五、积极探索实行免费婚前保健的有效方式,全面提高覆盖率 各地要把婚前保健服务纳入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范畴,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 2.《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通知》(鲁卫规财发〔2011〕10号)“积极推行免费婚检,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和干预措施,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的发生。” | 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 | 无 | 不收费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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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新生儿疾病筛查 | 社会保障类 | ??? 1.《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日通过,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卫生部根据需要对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进行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医疗资源、群众需求、疾病发生率等实际情况,增加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并报卫生部备案。”
???? 2.《山东省新生儿听力筛查实施方案(试行)》(鲁卫妇社发〔2012〕6号)“(四)切实保障经费投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把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经费,用于新生儿听力筛查、诊治的设备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健康教育及管理网络运行等工作。”
???? 3.《山东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卫妇社发〔2012〕11号);
???? 4.《关于印发山东省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疾病免费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3〕8号)。 | 本地户口新生儿 | 无 | 不收费 | 72小时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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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 医疗卫生类 | ??? 1.《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1号)“为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 2.《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19号) | 35-64周岁农村户籍妇女 | 各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不收费 | 每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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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社会保障类 |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
???? 2.《山东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动计划(2013-2015)》(鲁政发〔2013〕18号)“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奖励扶助金夫妇每人年均不低于960元。” | 公民 | 各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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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救助 | 社会保障类 |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1月修正)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主要用于有关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的扶持和救助。”
?2、山东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口关爱基金帮扶救助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计生协[2014]2号):“……一、救助范围1、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特困家庭;……二、……(一)救助形式1、直接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救助。……”
?3、莱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莱芜市财政局、莱芜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关爱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莱卫字[2017]33号):“一、……市人口关爱基金由社会捐款、省人口关爱基金会返还、市财政预算拨款组成,……专项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救助。各区、功能区(以下简称各区)要利用财政拨款、行政性收费等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区级人口关爱基金,驻莱三大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也要设立人口关爱基金,与市基金捆绑使用,共同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怀救助工作。二、……(一)……市级人口关爱基金主要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一次性扶助和住院综合保险、省级扶助项目经费、生活特别困难计生家庭走访慰问等。”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女方年满49周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3)独生子女死亡或持有区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发放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含)以上的《残疾人证》;(4)夫妻至少一方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在本地居住五年以上。 | 各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及各级财政部门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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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义诊活动开展 | 医疗卫生类 | ??? 1.《中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国卫党发〔2013〕14号)全文;
???? 2.《关于开展2015年“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全国大型义诊活动周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5〕750号)“二、活动时间? 2015年9月13日至19日,9月13日全国统一启动。四、主要内容 (一)贫困地区进行义诊……(二)公共场所义诊活动……(三)对抗战老战士进行义诊……(四)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义诊工作……(五)义诊活动到基层……(六)举办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大讲堂……(七)二级以上医院院内的义诊活动……(九)医疗服务进军营……” | 公民 | 无 | 不收费 | 省里统一安排(一年至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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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医疗卫生类 |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7月17日通过,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第十七条:“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鉴定。”第十八条:“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申请鉴定方预缴鉴定费。经鉴定属于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统筹安排;由二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不属于异常反应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申请方承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受种者或者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的 | 市、区疾控部门 | 鉴定费3500元/例。鲁价费发﹝2010﹞196号 | 4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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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病残儿医学鉴定 | 医疗卫生类 |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修订)第九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
???? 2.《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 各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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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医疗卫生类 |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人口科技〔2011〕6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 当事一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 | 各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不收费 | 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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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 社会保障类 | ??? 1.《卫生部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0号)“为加大出生缺陷干预工作,降低我国神经管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重点工作,卫生部决定从2009年开始实施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对全国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
???? 2.《关于印发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0号):“四、组织实施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 全市农村户籍、准备怀孕的妇女 | 省及以上、市、县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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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 医疗卫生类 |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宣传服务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 公民 | 各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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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 医疗卫生类 | ??? 1.《国家五部委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流管发﹝2014﹞82号)“三、主要任务……(二)将流动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对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和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将流动人口作为服务对象,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 2.《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鲁卫流管发〔2015〕1号)“二、明确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扎实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均等化服务……(二)……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优先落实好儿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档案、计划生育、健康教育等6类基本公共服务。 1、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服务……2、强化流动人口传染病防控措施……3、完善流动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4、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健康档案……5、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6、开展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在开展以上服务同时,要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及时将流动人口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开展疾病应急救助应包括流动人口。积极探索新增服务项目,使流动人口公平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 公民 | 各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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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继续医学教育 | 其他类 | ??? 1.《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公布,1999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 2.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第二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
???? 3.《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第四条:“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十一条:“继续医学教育的形式要灵活多样,以短期培训、业余学习和自学为主,主要有: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远程教育、业务考察、临床进修、实地指导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为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教材、学术报告,以及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立项、奖励等亦视为参加继续教育。” |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以及未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化培训的各类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 无 | 《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经合,采取国家、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各单位用于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不能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卫生技术人员本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费用。提倡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继续医学教育经费专款专用。? | 省里统一安排(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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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 医疗卫生类 | ??? 1、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
????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
???? 3、《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鲁卫科教国合发〔2013〕6号)???????????????????????????????????????????????????????????????????????????????????????????????????????????????????????????????? 4、《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国中医药人教发〔2014〕25号)?????????????????????????????????????????????????????????????????????????????????????????????????????????????? | 临床类、中医类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 不收费 | 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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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公众宣传 | 医疗卫生类 | ??? ①《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宣传服务 免费获取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品。”
???? ②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莱政办字[2014] 号)。二、主要职责(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和国际交流合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合作。三、内设机构.(十一)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 全体公民 | 无 | 不收费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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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 医疗卫生类 | ???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09〕24号)“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并实行住院分娩基本服务项目补助政策,使广大农村孕产妇能够平等地享有安全、有效、规范和便捷的孕产期保健服务,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儿童的健康权益。” | 全市农村户籍的孕产妇 | 省及以上、市、县财政局 | 不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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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公共卫生检测 | 公共安全类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 需提供公共卫生检测服务的机构 | 无 | 参照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文件(鲁价费发[2001]215号),协议定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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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 | 医疗卫生类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 需提供放射卫生检测服务的机构 | 无 | 市场调节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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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放射卫生个人剂量监测 | 医疗卫生类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 需提供放射卫生检测服务的机构 | 无 | 市场调节价 | 1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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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 职业健康安全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需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服务的 | 无 | 市场调节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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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尘肺诊断 | 医疗卫生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 需提供尘肺诊断服务的 | 无 | 市场调节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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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职业健康检查 | 中介服务类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计委第5号令)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 | 有职业健康检查需求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 无 | 收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卫计委第5号令)第十二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检查费用。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预防性体检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鲁价费函〔2014〕86号)《关于印发莱芜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综合医疗服务类)的通知》(莱价字[2012]29号)《关于印发<莱芜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医技诊疗类)>的通知》(莱价字[2012]31号)和《关于印发<莱芜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临床诊疗类)>的通知》(莱价字[2012]32号)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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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办理 | 医疗卫生类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1月13日修正)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 | 无 | 不收费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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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饮水安全检测 | 公共安全 |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八条 医疗单位发现因饮用水污染出现的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病例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 《山东省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19号)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内容包括:(三)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水质(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第二十七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检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通知》(鲁卫食安监督字〔2013〕3号)二、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二)实施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部署,各地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和疾控机构认真实施饮用水卫生监测方案,加强督导检查和工作考核。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会同本级疾控机构,加强监测数据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及时形成本地区饮用水监测报告,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本地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点,逐步扩大城乡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供水的卫生监测覆盖范围,形成有效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疾控机构继续做好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掌握农村饮用水卫生状况。 | 供水公司、二次供水管理部门、其他需提供饮用水水质检测的部门 | 卫生监督部门 | 根据项目类型和政策要求分为不收费、部分收费、收费,收费依据是《鲁价费发[2001]215号》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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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职业病诊断 | 中介服务类 | ? 1.《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1月9日通过,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 有职业病诊断需求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 无 | 收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1月9日通过,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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