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别 | 实施依据及条款 | 服务
?对象 | 共同实施部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备注 |
1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信息公开 | 其他类 | ?《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无 |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3.《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8﹞190号):光盘刻录费2.5元/张,软盘制作费3元/片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渠道面向社会直接公开。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
2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情况查询 | 住房保障类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无 | 不收费 | 5个工作日 |
|
3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及短消息 | 住房保障类 | ??? 1.《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三、(九)开通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各地要加强与信息产业部门协调,抓紧开通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管理中心要设立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服务热线的接听、处理和答复工作。推行通过手机短信提示缴存和还贷业务。”
????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的通知》(建金〔2012〕143号)“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为本地固定电话号码,长途拨打需在此号码前加拨长途区号。通信费标准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执行,免收信息服务费。”
???? 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消息服务的通知》(建金〔2014〕187号)“为进一步丰富住房公积金服务手段,……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消息(以下简称‘12329短信’)服务。 一、12329短信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面向社会公众的非紧急类公益服务短信,专门用于住房公积金工作和服务,不得向社会公众收取信息费用,不得利用该短信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三、省级统筹建设。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统筹建设省级12329短信平台,结合实际选择独立自建或服务外包模式,鼓励采用服务外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2015年底前完成12329短信平台建设。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应做好与省级12329短信平台的对接。已开通短信服务的公积金中心,要将短信服务并入省级12329短信平台。 ”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不断完善12329服务热线功能,满足群众咨询、投诉等各项需求。” | 社会全体 | 无 | 不收费 | 无 |
|
4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保障类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2002年3月24日公布施行)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 | 缴存职工 | 无 | 不收费 | 15个工作日 |
|
5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职工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保障类 | ??? 1.《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积极开展省内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职工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城市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配合住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可为本地缴存职工发放异地购房贷款。全国范围内异地贷款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四、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缴存地和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相互配合,及时出具、确认缴存证明等材料,办理贷款手续。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另行制定。” | 缴存职工 | 无 | 不收费 | 无 |
|
6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住房保障类 | ?? 1.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一、明确租房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 3.《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二、(三)扩大提取范围。缴存职工家庭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具体提取额度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当地物业费水平确定。职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在取得有效凭证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 | 缴存职工 | 无 | 不收费 | 3个工作日 |
|
7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职工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保障类 | ??? 《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34号)“一、(四)开展组合贷款和商转公业务。各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各商业银行应保证满足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率在85%以下的城市,要积极开展商转公业务,允许缴存职工将已经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 缴存职工 | 无 | 不收费 | 无 |
|
8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 住房保障类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十四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 第十五条第一款:“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缴存职工 | 无 | 不收费 | 无 |
|
9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发放 | 住房保障类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 缴存职工 | 无 | 不收费 | 无 |
|
10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出具 | 住房保障类 | ??? 1.《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三、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一、(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二、(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缴存职工 | 无 | 不收费 | 无 |
|
11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住房保障类 |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第二款:“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缴存职工 | 无 | 不收费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