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17-05-26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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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及条款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和学校教育教学情况的督导检查 | 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通过抽查学校,反映政府教育工作情况) | 1.教育法规、政策落实情况
?2.政府履职尽责情况
?3.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情况
?4.办学条件情况
?5.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6.教育教学管理情况
?7.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实现情况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公布,2009年8月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公布)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2012年9月9日发布)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可以就本条例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专项督导,也可以就本条例规定的所有事项对被督导单位实施综合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布局设立教育督导责任区,指派督学对责任区内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实施经常性督导。
?4.《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2001年12月7日公布)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等活动。第三条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省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以及与教育相关的活动。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教学机构。 | 随机抽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实地检查、台账查验等 | 抽查比例:综合督导,一般每个县抽取一定数量学校;专项督导,根据督导事项确定抽查学校比例。
?抽查频次:综合督导每届政府任期内进行两次。专项督导根据教育发展需要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国务院、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安排的督导事项开展。经常性督导由责任区督学组织开展,每学期不少于2次。 |
| 2 |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检查、评估 |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 | 1.教师继续教育经费落实情况
?2.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 | 随机抽查,听取汇报,个别了解和座谈 | 每年对1个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及2所学校抽查1次 |
| 3 | 民办学校办学的监督检查 | 民办学校(教育培训机构) | 1.办学条件情况
?2.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3.教育教学管理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公布,2016年11月修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发布)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随机抽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现场评估 | 民办学校的100%,一年1次 |
| 4 |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各级各类学校 |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 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教育部令第23号)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2.《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第三十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所属的卫生保健机构具有对学校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的业务指导才检查督促的职责,应定期深入学校食堂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督促。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0〕87号)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依法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评;(三)指导学校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和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四)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安全事件与事故;(五)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六)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6.《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1月12日,省政府令第295号)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四)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
? | 随机抽查、实地检查、台账查验 | 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抽查比例20%-30% |
| 5 | 对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 各级各类学校 | 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公布)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 随机抽查、实地检查、查阅档案、座谈 | 学校数量的1%,每年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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