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科技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17-05-26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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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莱芜市科技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来地震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业务的建设单位 | 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执行情况 | ?1.《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1月16日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工程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2.《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1999年10月25日公布,2010年9月29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 3.《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公布) 第十八条:“各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类建设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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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机抽查 | 视项目情况而定,原则上不低于2次 |
| 2 | 对假冒专利的监督检查
? | 大型商场 | 对销售活动中的专利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八十四条: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每年至少抽查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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