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及条款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抽查 | 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 | “人防、物防、技防”的配备和建设是否能满足治安保卫工作需要,法制教育是否落实。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 要求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及辖区公安机关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 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千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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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娱乐场所治安状况监管 | 夜总会、歌舞厅、卡拉ok厅、音乐吧、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的经营、硬件设施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娱乐场所负责消防、治安状况监督管理。 | 娱乐场所负责人介绍执行条例规定要求情况,明查暗访有无违规行为,检查设施、系统建设等情况。 | 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抽查比例不少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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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抽查 | 面向社会每场次预计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等展览、展销等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 大型活动举办场所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 安保方案审核和现场、驻地安全措施以及安全设施实地勘察。 | 重点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全年不少于3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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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枪支安全管理 | 枪支制造使用单位 | 枪支制造、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系统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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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监管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清晰,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达标、依法依规开展爆破作业。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8.1.5.1??县级及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应书面告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签发公安机关。8.1.5.2??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系统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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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烟花爆竹治安监管 | 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 烟花爆竹流向清晰、烟花爆竹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符合内部安全保卫要求,依依规开展大型焰火燃放作业活动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2、《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GA??899—2010)6.5.1??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许可实施燃放作业,或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书面告知《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签发公安机关。6.5.2??签发公安机关接到书面告知后,应组织复核,对经复核属实的,应撤销其《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系统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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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抽查 | 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 | 旅馆对旅客的如实登记情况,旅馆内是否存在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系统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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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印刷业的治安管理 | 印刷业经营者 | 印刷企业是否存在禁止印刷的内容的行为,是否建立了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等制度,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等,印刷企业是否向公安部门办理准印证明等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系统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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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典当业治安管理的抽查 | 典当行 | 典当行是否收当法律禁止收当的财物,典当行是否查验当户出具的证明文件,典当行是否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禁止收当的财物的,是否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等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系统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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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抽查 |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 “人防、物防、技防”的配备和建设是否能满足治安保卫工作需要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 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 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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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抽查 | 保安服务公司 | 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是否合法;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保安员着装是否规范。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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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抽查 |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 | 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否安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令第147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 ????(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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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国际联网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与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的抽查 | 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
| 国际联网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措施是否落实 | 《计算机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自1997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82号?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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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信息网络安全的抽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技术措施是否落实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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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存储、使用的抽查 | 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企业 | 是否按规定存储、使用易制毒化学品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条?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企业已经取得的有关经营许可证件上标注;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 (一)?购买单位第一次申请的; (二)?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购买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 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 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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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 1、人工检验项目是否符合标准,包括:车辆唯一性检查、外观检查;车辆特征参数检查;安全装置检查;联网查询车辆事故/违法信息;底盘动态检查;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2、仪器设备检查是否符合标准;包括:行车制动、驻车制动、前照灯、车速表指示误差,、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整备质量(注册登记检验)、加载轴制动、外廓尺寸、车辆底盘部件是否按照标准进行。 3、监管设备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是否按照GB/T?26765、GA?1186的要求传递数据及图像。 4、是否存在擅自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代检、不检,伪造、篡改检验数据等违规问题。 5、检查工作流程是否清晰明确,是否在明显位置设置引导提示标志、公示业务流程,检验流程设置是否复杂。 6、是否存在内外勾结,非法中介扰民等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14)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通过计算机联网核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数据、审核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照片(包括检验项目照片和检验资料照片)或视频,以及现场或远程视频抽查安全技术检验过程、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报告等方式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安全技术检验行为进行监督。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交管〔2014〕138?号)要求:对检验机构已检验合格并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视频检查、系统抽查和现场检查 | 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每月1次现场检查工抽查检查或暗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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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机动车号牌制作的抽查 | 机动车号牌制作点 | 1、号牌制作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包括:场地、设备、安全设施、管理制度等。 2、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3、模具是否为防伪专用模具,数量和类型是否与备案内容一致。 4、号牌制作数量是否与订单一致,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每半年现场抽样送检1次。
| 《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10.1.2条规定: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号牌制作点的定期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 视频检查、系统抽查和现场检查 | 市级公安交警部门按规定对号牌制作单位现场检查每6个月不少于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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