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17-05-26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
市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及条款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 | 市本级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 | 对社会组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9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第9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 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二) 要求慈善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三)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6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27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5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第19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定期不定期 | 比例不低于5%
?频次为每年1次
? |
|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