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17-05-26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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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及条款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会计检查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 各单位执行《会计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等机关会计管理规定的情况 | 1.《会计法》第三十一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2.《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3.《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对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的监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
?4.《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三条: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四)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四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未保持设立条件的;(三)在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的。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 2 | 农业综合开发检查 | 县农发机构、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 | 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执行、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情况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抽查比例:对县级农发机构、财政局;项目实施单位实现全覆盖。
?频次: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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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政府采购检查
? | 采购代理机构 | 代理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执行情况 | 1.《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 检查对象名录库的10%-30%,近三年检查过的代理机构不再重复检查. 每年按照财政部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 4 | 对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换证登记的检查 | 持证人员 | 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换证登记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 随机抽查
? | 5‰
?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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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财政票据检查 |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 | 执行财政票据管理政策和制度情况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 | 抽查对象名录库的5%-10%。
?每年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检查 |
| 6 | 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变更手续检查 | 代理记帐机构 | 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的登记手续 | 《财政部 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 | 随机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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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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