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及条款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 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企业 | 检查勘察、设计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规章规定;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 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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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是否符合污染法规规章规定,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颂检查结果。”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施工图审查质量调审、信用评价、现场检查、应用“全省建筑高层与诚信住处一体化平台”动态核查。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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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督管理 | 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检查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污染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考试和注册工作不纳入 |
4 | 注册建筑师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 | 检查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住处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考试和注册工作不纳入 |
5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 检查建筑业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检查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删除)
| 档案调阅、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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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 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投标项目、交易场所 | 检查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检查招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的行为;检查交易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1.《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直辖市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种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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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检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 现声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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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 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 观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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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动态监管,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主体依法开展调查。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北397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3.《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 定期评估、随机抽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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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监督管理(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 | 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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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市建设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建筑施工企业 | 检查房屋建筑施工企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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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注册建造师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 | 检查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一建考试和注册、继续教育工作不纳入;二建继续教育工作不纳入 |
13 | 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 | 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 检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注册、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不纳入 |
14 |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 检查有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17号令)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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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的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 | 检查有关企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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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筑节能与墙材革新的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 检查建设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新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墙材革新情况、重大建筑节能及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项目实施的规定,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高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09年7月修订)第七条:……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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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设行业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行业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 | 检查有关人员考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其从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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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 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 | 检查乡村建设工程程序、质量和安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检查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和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规定,加强对乡村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标准、抗震设计、抗震施工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资料核查、现场检查和实地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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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 | 检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308号)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不定期监督巡查及重点抽测 | 按监督计划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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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监督管理 | 本行政区域内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 | 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 |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1〕6号)第十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巡查和抽查制度。省质监总站对各级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市监督机构应对辖区内的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巡查和抽查,检查结果上报省考核委办公室并作为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 | 全数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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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机构 | 检查质量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季度检查、飞行检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全数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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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 | 检查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主体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落实对标准实施的监督,工程项目各方主体从业活动是否符全国标、行标和地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待业的标准实施的监督……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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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活动)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活动)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检查有关企业和人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检查建设工程项目估算、概算、预算、结算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3.《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的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2004]369号)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或实地核查等,以及应用三备案和采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4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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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注册造价工程师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 | 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0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动态核查等。 | 比例不低于1%,频次不高于2次 | 考试和注册工作不纳入 |
25 |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 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 检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运输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 《山东省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1〕5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 季度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 全数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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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房地产企业资质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本行政区域内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季度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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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及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及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4.《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季度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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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物业服务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 | 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 | 检查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 | 抽查比例不低于10%,频次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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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监督检查 | 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检查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1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等 | 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季度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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