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及条款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监督检查 | 在莱芜市规划区内利用户外广告设置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 是否符合该事项审核范围内的所有规范要求 |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主城区范围:大桥路以西(含大桥路)、北坦路以东(含北坦路)、沿河北路以北、赢牟大街以南、凤城大街(北坦路口到泰钢南门)。 |
2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监督检查 | 在莱芜区域内因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 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能否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3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监督检查 | 在莱芜市规划区内利用城市建筑物、设施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单位和个人 | 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是否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标准和登记事项要求 | ???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4 | 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监督检查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环境卫生设施的拆除的单位和个人 | 是否因建设需要,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2、《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5 | 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监督检查 | 在莱芜区域内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需要在城市规划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 是否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1 号)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6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监督检查 |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工程规划许可等是否符合规定的规划 |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 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和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运输建筑垃圾”。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7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监督检查 | 市政公用事业生产经营单位 | 是否具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资格及运行情况 |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 3、《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活动,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
???? 4、《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试行)》。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8 | 因特殊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监督检查 | 在莱芜区域内因特殊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公民、企业法人、组织 | 是否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9 | 燃气经营监督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不含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灌装站>? | 是否符合燃气经营许可范围及安全措施到位情况 |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9日印发)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
???? 4、《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6月19日印发)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按照燃气经营规模和类别实行分级审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10 |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监督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 是否按要求进行停业、歇业活动及后续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
????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11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监督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 是否按要求进燃气改动活动及后续安全措施是否到位 |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12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监督检查 | 燃气经营企业
? | 该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工程施工措施是否完备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
?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13 | 燃气供应监督检查 | 燃气供应经营企业
? | 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经营 |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
???? 3、《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6月19日印发)第六条:“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外设立的瓶装供应站、加气站、各类瓶组气化站等站点和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的各类供气站必须取得站点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供应活动”。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14 | 供热经营监督检查 |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 | 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经营管理 | ??? 1、《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2、《山东省供热条例》(于2014年3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和符合要求的供热设施;(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培训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三)有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应急保障措施;(四)供热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按照供热经营规模实行分级许可,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供热经营活动。供热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 3、《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4]26号)第四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供热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省、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颁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15 | 供热企业停业监督检查 | 供热经营单位 | 供热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办理实施 | ???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16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监督检查 | 在莱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并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 是否符合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四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17 | 污水处理企业监督检查 | 城市污水处理企业 | 污水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 格、设施设备是否完善 | ??? 1、《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3年7月省政府令第264号)将“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18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排污处理设施监督检查 | 在莱芜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 | 项目方案是否完备具体,后续措施是否得当 |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43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19 | 市政道路挖掘监督检查 | 申请主体 | 服务职责是否履职到位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检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20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监督检查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是否具备通行条件,防护措施是否到位 |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21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监督检查 | 在莱芜市规划区内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 该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规划审批,建后恢复及补偿是否到位 | ???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修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等。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22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监督检查 | 在莱芜市规划区内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需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单位和个人 | 是否符合城市绿化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城市绿化总体规划要求 |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构为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与网络协查相结合的方式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23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监督检查 | 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 | 在主城区范围内,1、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2、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3、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24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监督检查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25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监督检查 | 施工单位
? | 在主城区范围内:1、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2、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26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监督检查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27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监督检查 | 有关单位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28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监督检查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
? | 在主城区范围内,1、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2、对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29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监督检查 | 单位、个人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 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30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监督检查 | 单位、个人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 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31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监督检查 | 开发、建设单位,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 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32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监督检查 | 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33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监督检查 | 单位、个人
?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34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监督检查 | 单位、个人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35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处罚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 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36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处罚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 | 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 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37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38 | 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 | 1、不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2、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相关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处罚3、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不及时将收集设施保洁、复位,不清理作业场地的处罚4、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二十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39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监督检查 | 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 | 1、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2、不按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处罚3、不按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接收生活垃圾的处罚4、不按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处罚5、不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的处罚6、不按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处罚7、不按规定对收、处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并报送相关数据的处罚8、不按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 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40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监督检查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 | 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2、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4月 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41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罚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42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规定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监督检查 |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 | 在主城区范围内:1、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罚2、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的处罚3、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的处罚4、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的处罚5、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的处罚6、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四)未按照要求建设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五)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六)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43 |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罚监督检查 |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 | 1、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罚2、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的处罚3、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罚4、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的处罚5、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4年1月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收集运输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二)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三)未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五)未按照废弃食用油脂品质和实际价值收购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单独收集的废弃食用油脂”。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44 |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监督检查 | 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 | 1、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处罚2、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处罚3、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经营协议及相关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三)未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和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四)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餐厨废弃物处置最终产品的台帐”。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45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破坏公厕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占用或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在主城区范围内,1、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处罚2、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处罚3、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通过,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46 | 在主城区范围内,对违反公厕建设、维修、验收等规定的处罚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在主城区范围内,1、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处罚2、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处罚3、未按照规定分工负责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的处罚4、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未按照要求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处罚5、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处罚6、责任单位未对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进行改造或重建的,或者拆除重建时未建临时公厕的处罚7、独立设置的公厕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处罚是否及时、合理、合法 |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1990年12月通过,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 第十一条:“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 第十三条:“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 第十四条:“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 第十五条:“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 第十六条:“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 | 实地勘察、书面检查 | 不定项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