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利与渔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及条款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监督检查 | 生产建设单位、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1、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是否符合项目实际;
?2、水土保持各项措施是否及时落实到位;
?3、是否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
?4、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缴纳;
?5、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6.是否按要求建立水土保持管理档案;
?7、弃渣(土)场、取土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8、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却已投产或投入使用的问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 随机抽查 | 10%
?2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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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 | 项目法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1、是否按要求建立工作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健全管理制度;
?2、是否落实前期工作责任制及按要求开展前期工作,是否落实项目选址、资金配套承诺等相应前置条件;
?3、是否按照要求组建项目法人,并采取措施加强对项目法人的监管;
?4、中央及省、市财政预算内投资水土保持项目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对项目“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是否按管理办法要求履行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程序;
?6、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项目有关信息;
?7、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8、是否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落实建后管护主体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订)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护制度。”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4年5月通过)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 随机抽查 | 10%
?2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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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 对已取得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灌区管理范围内审批工程建设项目 | 1.涉河部分的位置、范围(界限和标高)情况;
?2.开工前施工方案的报批情况;
??3.汛前应急度汛方案及执行情况;
?4.防洪影响补救措施(替代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5.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材料,河道施工现场清理复原承诺书,施工期间安全生产承诺书;
??6.许可批复的其他要求。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 水政[1992]7号)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随机抽查 | 10%
?2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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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利用大坝坝顶、河道的堤顶、戗台兼做公路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 | 市水利局审批的利用大坝坝顶、河道的堤顶、戗台兼做公路项目 | 涉河:1.涉河部分的位置、范围(界限和标高)情况;
?2.开工前施工方案的报批情况;
?3.汛前应急度汛方案及执行情况;
?4.防洪影响补救措施(替代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5.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材料,河道施工现场清理复原承诺书,施工期间安全生产承诺书;
??6.许可批复的其他要求 水库:1.大坝坝顶及输水建筑物上交通桥兼做公路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水库大坝坝顶及输水建筑物上交通桥兼做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涉水库大坝及输水建筑物上交通桥管理范围内的位置、范围(界限和标高)情况。
?4.开工前施工方案的报批情况。
?5.汛前应急度汛方案及执行情况。
?6.是否存在危害水库大坝及输水建筑物安全运行。 |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 水政[1992]7号)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随机抽查 | 10%
?2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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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取水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 | 市级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及省水利厅委托日常监督管理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 | 对市级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及省水利厅委托日常监督管理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取水水源论证;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用水单位和个人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取用水户实时监控落实情况及水资源费征缴情况;取用水户档案管理情况。 | 《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1994年6月发布,2004年8月修订)第二十四条: 大坝坝顶、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的维护费用,可以由交通部门拨给大坝主管部门,也可以由大坝主管部门向过往车辆收取。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施。禁止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雨雪泥泞期间,禁止在没有标准路面的坝顶上行驶机动车辆。 | 随机抽查 | 50%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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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 | 在市级管辖的河道、水库设置的排污口。 | 排污口的位置、排污方式等范围情况;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及取水现状;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 | 随机抽查 | 50%???
?2次/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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