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7-05-26浏览次数: 字号:[ ]
市农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及条款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备注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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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签20%
?4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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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屠宰企业1、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
?2、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3、《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4、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1.2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实地核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0%,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3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种畜禽场、畜禽屠宰企业、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1、种畜禽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养殖档案、防疫制度执行、无害化处理;引进申报审批、落地报告、落地隔离等防疫活动情况。
?2、畜禽屠宰企业的防疫条件、检疫申报、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活动情况。
?3、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防疫条件、基础档案等防疫活动情况。
1.《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第五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3.《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实地检查、书式检查、网络检查抽查比例每次不低于10%,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4种畜禽场监督检查种畜禽场检查是否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是否有许可证,是否转让、租借许可证,是否违规生产经营种畜禽。实地核查,检查引种证明、系谱档案、纪录等。《畜牧法》
?第六十一条“……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六十二条“……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六十四条“……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六十八条“……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四十一条“……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四十二条“……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四十三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未建立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或未按规定保存种畜禽生产经营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第四十四条“……销售种畜禽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第六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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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书面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5%,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5生鲜乳生产收购监督检查生鲜乳收购站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生产收购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相关记录是否完整;监督抽查生产收购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查阅档案资料记录、抽样检测生鲜乳抽查比例不低于5%,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6生鲜乳运输监督检查生鲜乳运输车查验是否具有生鲜乳准运证;查验生鲜乳交界单记载是否全面、规范、准确;监督抽查运输的生鲜乳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查阅档案资料记录、抽样检测生鲜乳抽查比例不低于5%,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7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全市所有持证的饲料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是否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律的规定,加强对畜禽饲养环境、种畜禽质量、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畜禽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实地抽验抽检比例不低于2%,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4次
8兽药生产监督检查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企业生产是否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少于10%,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9兽药经营监督检查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企业是否遵守《山东省兽药GSP现场评定标准(2015版)(鲁牧药字<2015>14号)》有关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
10草种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草种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牧草种子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草种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种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草种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督抽查计划。实地查验抽查比例不低于20%,随机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
11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督检查各区农机部门、购机户、经销商1.农机购置补贴范围、重点、额度、对象、进度、工作程序等情况。
?2.遵守国务院“三个禁止”、农业部“八个不得”等工作纪律情况;
?3.信息公开、公示情况。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2月财政部、农业部农财发〔2005〕11号)第五章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电话抽查与实地核实相结合补贴额度3万元/台以上的逐台核实,其余的不低于5%核实。每年至少2次
12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农业机械使用者和所有者1.农业机械注册登记、年检情况;
?2.农业机械安全技术状况;
?3.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持证情况;4.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违法行为。
1.《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4年10月通过、2005年3月修订)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2.《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9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7号)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
实地检查定期或不定期
13农机行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各区农机主管部门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1.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2.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
?4.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5.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情况;
?6.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7.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11月通过)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实地检查与书面报告相结合定期或不定期
14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机维修销售网点、维修人员、维修设备辖区内农机维修销售网点销售的农机配件是否合格;检查维修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维修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十条规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或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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