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及条款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持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情况,禁烟警语或标志设置情况,落实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情况,按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情况,公示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情况等
?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 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每年一次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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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 辖区内供水单位 | 持卫生许可证、供管水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卫生防护情况,供水水质净化消毒情况,水质检验情况,使用的涉水产品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等?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 第53号发布. 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予以修改)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每年一次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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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 辖区内各类学校 | 教学、生活环境卫生情况,传染病防控情况,建立学生健康体检档案及开展学生常见病防治情况,有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校内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情况等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
?(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
?(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每年一次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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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检查 | 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 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是否开展产品检测,涉水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等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第三条凡从事涉水产品生产的企业必须遵守本规范。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每年一次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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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辖区内取得放射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评价及卫生审查情况;放射诊疗机构依法持证情况;放射诊疗场所、设备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危害警示标识、工作指示灯等防护设施是否规范、完好等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每年一次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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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报告职责,有无职业病统计报告制度和人员,是否持有效批准(资质)证书,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能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持有效批准(资质)证书情况,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等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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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 职业病诊断机构 |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资质、依法开展工作情况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 | 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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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 辖区内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及人员执业资质、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处方使用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4、《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5、《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工作。
?6、《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每年一次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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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 | 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 | 卫生许可证情况,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成品仓储条件、物料仓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从业人员培训合格上岗情况, 产品种类与企业生产许可证或者在华责任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是否一致, 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第二类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 新消毒产品是否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等 | 《消毒管理办法》(2015年12月修订)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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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 传染病防治的组织管理、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病源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污水处理等 | 1、《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 2 月主席令第15 号通过,2004 年 8 月修订)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 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监督发〔2014〕44号)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职责:(一)根据本省(区、市)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结合实际,制订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计划,明确重点监督内容并组织落实;(二)组织开展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培训工作;(三)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传染病防治日常卫生监督工作;(四)组织查处辖区内传染病防治违法案件;(五)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和上报工作;(六)设区的市对县级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督查;(七)承担上级部门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任务。”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每年一次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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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 | 市直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 | 选址是否合理,消毒工艺流程是否合理,生产用水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消毒后的餐饮具是否检验合格,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独立包装上相关信息标注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 按比例随机抽查 | 每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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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血液安全监督检查 | 血站、医疗机构 | 人员机构资质、体检检验、血(浆)质量控制、血(浆)员管理、临床用血管理等 | 1、《血站管理办法》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 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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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计划生育监督检查 | 开展计划生育的医疗机构 | 机构及人员执业资质、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情况,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情况,制度建立情况等 | 《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国卫监督发〔2015〕5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5月4日)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计划生育监督主要包括: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对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行为)的监督,计划生育重大案件的督查督办以及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 现场检查 | 每年一次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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