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日期:2017-05-26 | 浏览次数: | 字号:[ 大 中 小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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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及条款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1 | 林木采伐管理的监督检查 | 被许可依法使用林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 林木采伐许可执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森林资产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 |
| 2 | 林地保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被许可依法使用林地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 | 监督被许可人建设工程使用林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法占用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情况;临时占用林地后的森林植被恢复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3 | 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的监督检查 | 从事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的经营单位或个人。 | 对驯养繁殖、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营情况的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 4 | 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 | 果农 | 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 1.《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6月省政府令第277号)
?2.《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和问责办法的通知》(莱政发[2014]16号) | 实地核查、随机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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