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金融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17-05-26浏览次数: 字号:[ ]
市金融办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依据及条款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备注
1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抽查?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是否依法合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和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第四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责令其进行整改。”第四十三条:“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地方金融组织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其投资和其他资金运用,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重组。”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2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抽查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性《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3对权益类、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经营及风险防控情况的抽查权益类、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场所交易场所信息与交易业务许可证载明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制定完善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并报监管机构备案;是否按照规则制度开展业务;是否落实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实行适当投资者准入管理等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十二条:“权益类交易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地方交易场所,应当健全完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试行适当投资者准入管理。”第三十九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2.《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的,应经所在地市监管机构核实辅导后报省监管机构批准,并按程序变更交易业务许可证:(一)名称、营业场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变更;(二)分立、合并或解散;(三)其他相关事项。”第二十条:“交易场所有下列事项的,应经所在地市监管机构核实辅导后报省监管机构批准:(一)修改公司章程;(二)修改业务规则;(三)上线、中止、取消或恢复交易品种;(四)变更股权结构;(五)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其他相关事项。”第三十八条:“交易场所应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与业务性质、市场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风险评估、预警、防范、处置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报市监管机构备案。”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4对民间融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抽查民间融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民间融资机构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第十一条:“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民间融资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区域开展业务,促进民间资金供需规范有序对接。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应当针对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资本投资咨询等服务。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应当以信息中介或者信息平台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资金供需信息以及相关资金融通的配套服务。”第三十三条:“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一)已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且具有法人资格;(二)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出资人的出资为自有资金;(四)主要出资人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一;(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诚信记录;(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条件,并经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