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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市级年检事项目录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的通知

        为贯彻中央、省“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芜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莱室字〔2016〕42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了《莱芜市市级年检事项目录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继续实施。目录根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部门职责任务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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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


莱芜市市级年检事项目录
序号实施单位年检名称关联的行政权力事项设定依据年检周期收费依据及标准备注
1市政府办公室无线电台站年检无线电台站年检????《山东省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无线电监督检查可采用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不定期检查、立案检查等方式。”1年1检不收费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成品油经营许可年检成品油经营许可????《山东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试行)》(鲁经信消字〔2010〕335号)第四十七条:“每年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年度检查,每年3月底前完成。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年检工作由省经信委授权委托市级成品油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第五十条:“年度检查合格的,由检查机关在被检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年检不合格的由核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并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经信委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1年1检不收费
3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年检(不含高等学校)民办学校年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第二部分第六条:“各地要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度检查制度,要将民办学校财务检查作为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的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1年1检不收费
4市公安局驾驶证审验机动车驾驶许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七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检验周期不收费
5市公安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3年9月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检验周期机动车检测费由检测机构收取
6市民政局社会团体年检社会组织年检????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2.《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148号)第二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3.《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第二十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1年1检不收费
7市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社会组织年检????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
????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1年1检不收费
8市民政局非公募基金会年检社会组织年检????《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1年1检不收费
9市民政局经营性公墓年检经营性公墓审批????《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每年10月1日以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经营性公墓进行检查”1年1检不收费
10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年第60号)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每年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1年1检不收费
11市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00年第59号)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1年1检不收费
12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2016年第111号)第五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具体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由司法部规定。”1年1检不收费
13市城市管理局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年检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核发????《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1年1检不收费
14市交通运输局内河营运船舶年度检验发放《内河船舶适航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1年1检不收费
15市交通运输局客运车辆年审县际以上客运班车及旅游包车年度审验????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二节第二项第三条:“客运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每年一次。”
1年1检不收费
16市交通运输局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1年1检不收费
17市交通运输局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审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十六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定期对专用车辆是否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许可条件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1年1检不收费
18市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床位不满100张的1年1检,床位100张以上的3年1检不收费
19市金融办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初审????《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16〕9号)第六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市级监管机构负责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审意见报省级监管机构备案。”1年1检不收费
20市金融办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审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鲁金监字〔2016〕14号)第五十四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行业年审制度。省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年审,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年审,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和相关商业银行。设区市监管部门将年审情况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1年1检不收费


莱芜市市级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
序号实施单位培训名称关联的证照、年检事项、行政权力事项或公共服务事项设定依据培训对象收费依据及标准
1市公安局公务用枪培训公务用枪持枪许可????《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不收费
2市公安局满分学习满分学习????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16年第139号)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以上的驾驶人。????1.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函〔2016〕94号),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记满12分的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由3天增加为7天,培训费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期190元。
????2.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5〕51号),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科目一)考试为每人次8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三)中,道路驾驶技能项目考试为每人次200元。
3市公安局驾驶人审验教育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16年第139号)第七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二)身体条件情况;(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1.AB类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记分不满12分的驾驶人;
????2.AB类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
不收费
4市公安局实习期结束后教育考试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16年第139号)第七十四条:“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安全警示教育。”机动车驾驶证初次申领、增驾申请人不收费
5市民政局养老护理员培训基本养老服务? ? 《山东省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养老护理员培训工作的意见》(鲁民〔2012〕73号)中规定:培训责任原则上各县(市、区)负责培训辖区内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养老护理员,各市负责培训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养老护理员,省负责培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养老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家庭护理人员不收费
6市财政局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
??会计从业资格证核发

? ? 《会计法》第39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

?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持有会计
从业资格
证人员
不收费
7市城市管理局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培训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和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0年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市场调节价
8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道路运输驾驶从业人员日常管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三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相关法规、职业道德及业务知识培训。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岗从业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道路运输驾驶从业人员市场调节价
9市交通运输局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培训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认证????《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5号):“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也要实行统一规划,在培训的时间、内容、课程、教材、师资、场地、收费等方面要有科学、合理、全面、系统的方案,确保培训质量,务求实效,切忌形式化、走过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市场调节价
10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第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五)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六)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市场调节价
11市卫生计生委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考核培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10条:“ 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家庭接生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 ?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8月卫生部发布):……4.婚前医学检查医生必须经过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专业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收费
12市卫生计生委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放射诊疗许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7?年?6?月第?55?号)第七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第八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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